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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园区的3种开发运营模式

发布时间:2020-06-22 17:27:22 浏览量:

对于中国化工园区来说,良好的开发运营模式是保障其高速发展的关键。在当前阶段,中国化工园区大致以3种开发运营模式为主,这3种模式是如何进行的?又有哪些优缺点?

1、政府引导与多方合作开发模式

以上海化工园区为代表的“政府引导、多方合作、企业化运作、滚动式开发”的开发模式。

上海化学工业区是我国首家国家级石油化工基地。在园区开发管理体制上,上海化工园区采用“政府引导、多方合作、企业化运作、滚动式开发”的建设模式,实行上海化学工业区开发领导小组、化工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公司三个层次的开发体制。

化学工业区开发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主要明确大致方针,决定重大事项。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和修改化工区发展规划、计划与产业政策以及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的审批和建设工程管理等。

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化工区开发建设的责任主体,由上海市属国有企业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分别出资50%,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园区开发过程主要是一个经济活动,所以一切活动均按市场法则、经济规律来操作,具体承担园区的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土地转让、招商引资、参与投资园区内公用工程的建设和落户于区内项目报批等事务性工作以及为进驻化工区内的企业、机构提供服务。

政府不作为园区的开发主体,不直接参与具体管理,在成立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同时成立园区投资开发公司,两者各负其责,行政管理与园区开发职责分工明确,开发公司采取经营化方式,自主投资、自负风险。这种“政府指导、企业化运作”的管委会加园区开发公司的开发模式有利于强化政府专注于大政方针政策的落实、执行,增强协调能力,政府的投入小、风险低、决策效率高,同时,投资公司开发建设的积极性也得到强化,有利于园区的开发建设推进,在园区起步阶段效果尤为明显。

不过,园区开发公司负责园区填海造地等一级土地开发,并通过出让土地获得收益,而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出让必须通过公开招拍方式由政府出让给企业,因此这种开发模式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下是不合时宜的。

2、管理委员会与开发公司有机融合模式

以南京化学工业区、重庆化工园区等为代表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委员会与开发公司有机融合的模式。

南京化学工业区、重庆化工园区、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等均采用了管理委员会与开发公司有机融合的开发模式,即管理委员会、园区开发公司不完全分开。

如南京市副市长、六合区区委书记兼任南京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园区开发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长寿区区长兼任重庆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园区开发公司董事长;

泰兴市副市长兼任泰兴开发园区管委会主任和开发公司总经理。

国家级园区的天津泰达经济技术开发区也采用这种模式,在管委会及国资委领导下,国有企业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园区的各种开发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出让、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及项目引进等具体运作。

园区管委会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实为一体,开发公司在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园区“七通一平”、公用基础设施、公用工程、招商引资等配套开发建设及园区相关事物性管理。这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开发模式基本上由政府绝对主导园区开发建设,有利于政府各种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便于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尤其是在园区启动阶段,能快速推进园区的各项筹建工作。不过,正如前面提到的,化工园区的开发建设不但前期投入巨大,而且需要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这种开发模式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给政府的廉政建设带来威胁,而且现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因此这种开发模式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下也是不合时宜的。

3、政府授权开发商的委托开发模式

以惠州大亚湾石化区为代表的“委托”开发模式。

前面两种在目前看来已经取得巨大成功的化工园区开发模式,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但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下是不合时宜的。

在21世纪新形势下,以惠州大亚湾石化区为代表的新兴化工园区采用的是政府授权专业工业园开发商进行土地委托开发的模式。

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而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唯一授权开发建设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的经济实体,主要承担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内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园区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参与投资石化区内一体化公用工程的建设等任务。

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又把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分为东、西两区分别委托给惠州联宏石化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绿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并参与相关公用工程和石油化工项目的投资建设,同时积极完善市政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管廊及码头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使石化区的硬件环境进一步满足招商引资的要求。待土地开发成具备转让条件的熟地后,再由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地块进行公开招拍。

这种开发模式政企分开,各司其职:

园区管委会只负责园内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园区的地块开发工作及公用工程等配套的规划建设则由市政府授权、委托给专业开发公司;

国家部门负责按法定程序出让土地。

这种开发模式既规避了法律风险,又能使政府从化工园区的各项专业工作中抽身出来,更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主动性,促使惠州大亚湾石化区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信息来源:兴园化工园区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