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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建化工园区认定应满足19个条件!第一批已确认名单11家

发布时间:2021-03-09 14:20: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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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其中,现有化工园区申请认定应满足10个条件;新建化工园区申请认定应满足新建化工园区设立的原则、引进项目前新建化工园区应具备的条件、项目投产前新建化工园区应具备的条件共19条。此前,广西化工园区(第一批)名单确认了钦州石化产业园等11个化工园区

《办法》提出化工园区存在以下否决项之一的,直接判定为认定未通过。



  • (一)按《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判定为高安全风险(A类)的;

  •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 (三)入园项目有淘汰类,或不符合国家产业布局、园区主导产业定位,或违反地方“禁限控”目录的。



化工园区申请认定未通过的,给予6个月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园区现状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 (一)发生区域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

  • (二)环境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

  • (三)产业规划发生重大变化。

  • (四)园区周边情况发生变化或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发生变化。




对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每三年开展一次跟踪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园区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已认定化工园区的设区市原则上不能再新建化工园区,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新建化工园区的,由设区市政府进行置换后重新申请认定。被置换园区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园区内的原有化工企业限期搬迁至新建的化工园区。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因发展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区扩区,并进行重新申请认定。

附:广西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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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建设,促进石化和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0〕24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化工园区包括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

本办法所称的化工范围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涉及的石化化工类和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条  化工园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认定,授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共同牵头,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及自治区气象局组成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第四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园区实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化工园区认定不改变园区管理权属;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定期开展跟踪考核。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现有化工园区申请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土空间规划。化工园区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应远离所在城市中心区,处于主城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四至边界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合理确定园区缓冲带和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园区内的用地应集中连片。

(二)总体规划。化工园区已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与化工园区所在地区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能源利用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化工园区内如涉及有危险品港口、码头、停车场站、装卸场等应符合相关用地规划设置要求。

(三)产业规划。化工园区已编制产业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规划要明确产业定位,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确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不得规划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和公共辅助配套基础设施外的非化工项目,规划要通过专家论证。

(四)安全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园区范围内不得有村庄、学校等敏感场所和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企业;园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应远离人口密集区,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园区应集中布局并实现封闭化管理,应具备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控及防侵入能力的设施,具有能监控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监控设施;园区设有集中的安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园区已建立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信息平台,构建基础信息库和风险隐患数据库,至少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和库区)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在平台中实时更新园区建设边界、园区内企业边界及分布等基础信息;园区内的企业由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园区建设或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有符合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在认定期间,化工园区没有受到安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五)环境保护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相应审查意见;园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敏感点的距离符合环境保护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园区具有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相应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江(河)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水体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水质目标;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统筹安排产业园区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大气、水等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结果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非在线数据存档备查,排污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责任。建立责任明确、联动有序,涵盖企业、化工园区、地方政府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认定期间,园区没有受到环保区域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六)水资源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相应审查意见。

(七)气候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园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危化品运输要求。园区应建立在线运输管理系统,对企业和化工园区在线申请、审核、批准的运单进行管理,全面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在化工园区的出入情况进行监控。园区应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并具备为化工园区企业危化品运输车辆提供停车或其他配套服务等功能。

(九)严格准入。设区市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氯气、氨气、光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限制类和淘汰类产能异地搬迁入园。制定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十)管理机构。化工园区明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并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六条  新建化工园区申请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建化工园区设立的原则

(1)设立需满足条件。符合规划要求。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能源利用规划等。符合产业布局要求。要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主导产业或为主导产业配套的产业。符合从严控制要求。已认定化工园区的设区市原则上不能再新建化工园区,尚未认定化工园区的设区市在满足前面两个条件的基础上经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通过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才允许新建化工园区。

(2)批准设立。新建化工园区经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通过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设立。

(二)引进项目前新建化工园区应具备的条件

(3)国土空间规划。新建化工园区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应远离所在城市中心区,应处于主城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有村庄、学校等敏感场所和非化工生产企业,四至边界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合理确定园区缓冲带和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园区内的用地应集中连片。

(4)总体规划。化工园区已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与化工园区所在地区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能源利用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化工园区内如涉及有危险品港口、码头、停车场站、装卸场等应符合相关用地规划设置要求。

(5)产业规划。化工园区已编制产业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规划要明确产业定位,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确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或配套产业,不得规划与主导产业无关联的项目,不得规划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和公共辅助配套基础设施外的非化工项目,规划要通过专家论证。

(6)安全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7)环境保护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相应审查意见。

(8)水资源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相应审查意见。

(9)水土保持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园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应审查意见。

(10)气候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园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11)严格准入。设区市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氯气、氨气、光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限制类和淘汰类产能异地搬迁入园。制定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12)管理机构。化工园区明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并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13)完成公告。新建化工园区在项目引入前必须通过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设区市政府网站公告。

(三)项目投产前新建化工园区应具备的条件

(14)安全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园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应远离人口密集区,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园区应集中布局并实现封闭化管理,应具备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控及防侵入能力的设施,具有能监控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监控设施;园区设有集中的安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园区已建立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信息平台,构建基础信息库和风险隐患数据库,至少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和库区)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在平台中实时更新园区建设边界、园区内企业边界及分布等基础信息;园区内的企业由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园区建设或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有符合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在认定期间,化工园区没有受到安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15)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新建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提出的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园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敏感点的距离符合环境保护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园区建有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相应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江(河)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水体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水质目标;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具备将所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100%收集、100%安全处理处置的配套能力(可结合化工园区外处理处置能力),并符合相关规定。建设园区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大气、水等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结果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非在线数据存档备查,排污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责任。建立责任明确、联动有序,涵盖企业、化工园区、地方政府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认定期间,园区没有受到环保区域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16)危化品运输要求。园区应建立在线运输管理系统,对企业和化工园区在线申请、审核、批准的运单进行管理,全面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在化工园区的出入情况进行监控。园区应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并具备为化工园区企业危化品运输车辆提供停车或其他配套服务等功能。

(17)管理机构。新建化工园区应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并配备满足园区项目投产后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18)其他要求。新建化工园区应按《智慧化工园区建设指南》GB/F39218-2020完成智慧化工园区建设的内容。

(19)通过认定。新建化工园区在项目投产前必须经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按本办法规定认定通过。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现有化工园区申请认定需提交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基本情况(有关规划面积、实际开发面积、化工企业数量、化工企业占比、产值、税收等数据)。

(三)县级以上政府批复园区成立文件。

(四)园区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

(五)园区产业规划及专家评审意见。

(六)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七)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应审查意见。

(八)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相应审查意见。

(九)园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十)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港口、码头、危险品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三)园区的 “禁限控”目录和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十四)园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证明文件。

(十五)申请认定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的自评报告。

(十六)根据国家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七)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八条  新建化工园区申请认定需提交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园区成立文件。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意见。

(四)园区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

(五)园区产业规划及专家评审意见。

(六)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七)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应审查意见。

(八)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相应审查意见。

(九)园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应审查意见。

(十)园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十一)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港口、码头、危险品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三)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园区的 “禁限控”目录和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十五)园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证明文件。

(十六)申请认定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的自评报告。

(十七)根据国家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审核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自评,自评结果符合办法要求的,由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设区市政府负责对县(市、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以市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

第十一条  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按各自职能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建化工项目界定、入园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审查等,应急管理厅负责安全和应急等,生态环境厅负责环境保护等,自然资源厅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公用基础设施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危化品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等,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资源论证、防洪标准等,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相关内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没有出现否决项的化工园区,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认定评价工作,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见附件1)进行打分。对现场核查评分60分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复核,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牵头单位联合报请自治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

化工园区存在以下否决项之一的,直接判定为认定未通过。

(一)按《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判定为高安全风险(A类)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三)入园项目有淘汰类,或不符合国家产业布局、园区主导产业定位,或违反地方“禁限控”目录的。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申请认定未通过的,给予6个月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取消化工园区定位的园内化工企业优先鼓励搬迁转移至合规的化工园区,或由设区市政府按《广西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办法》设立化工重点监测点。

化工园区在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和智能化、信息化、节能改造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不得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和智能化、信息化、节能改造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在化工园区和化工重点监测点外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限期关闭或搬过至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具体要求由设区市政府制定。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自通过认定之日起,园区管理机构应每3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和跟踪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对园区现状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提请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复核备案;评估结果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要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治理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一)发生区域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

(二)环境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

(三)产业规划发生重大变化。

(四)园区周边情况发生变化或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  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对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每三年开展一次跟踪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园区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第十六条  已认定化工园区的设区市原则上不能再新建化工园区,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新建化工园区的,由设区市政府进行置换后重新申请认定。被置换园区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园区内的原有化工企业限期搬迁至新建的化工园区。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因发展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区扩区,并按本办法进行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及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1.《广西壮族自治区现有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表》

1-2.《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表》


附件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有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表

附件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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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第一批11个化工园区名单公布



2020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应急厅公布广西化工园区(第一批)名单,确认了钦州石化产业园等11个化工园区。同时,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的化工园区要限期整改提升,2020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依法予以关闭退出,2022年底前所有的化工园区全部达到C级(一般风险)及以上。

2022年底前,各有关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氯气、氨气、光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除为医院、电子企业等配套的建设项目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

广西化工园区(第一批)名单



广西新建化工园区认定应满足19个条件!第一批已确认名单11家(图3)



来源:广西工信厅,兴园化工园区研究院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