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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山东、江苏等8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大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04 14:30:37 浏览量:

近日,河北邯郸市将组织专家对全市化工园区进行模拟性审核,根据《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园区认定的事项做好认定前的准备工作,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将抽调6名专家,于8月下旬对全市八个化工园区进行模拟性审核。

2018年1月,化工第一大省山东省率先启动了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到2019年6月27日认定全部完成,先后共认定75家化工园区和10家专业化工园区。自此,山东省化工园区数量从整治前的199家缩减到“75+10”家,数量下降了58%,且不再新增,确有必要增设的园区需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

在山东省的带动下,多个省份纷纷启动了化工园区认定、整治、清理等相关工作。对于安全环保不达标、危险隐患多的化工园区限时整治,甚至给予关停处理。自2018年起,江苏、湖北、云南均已出台具体认定办法,陆续展开了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今天我们一起来解读下这些省份化工园区的认定办法。

山东省化工园区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认定标准的十二个必备条件,并且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总评分应在 60 分及以上。同时,还要符合省、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市政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化工园区要按规划布局进行筛选上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将综合考虑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打分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

专业园区认定必须同时满足认定标准的十三个必备条件,并且按照《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专业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总评分应在 60 分及以上。同时,还要符合省、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市政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专业化工园区要按规划布局进行筛选上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将综合考虑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打分情况,确定拟认定专业园区名单。

江苏省在2018年9月发布《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根据32号文,江苏省将建立化工园区退出机制,坚决取消不达标化工园区。文件要求,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鼓励距离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搬离1公里范围以外,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规范提升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对全省54家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化工园区退出机制,坚决取消不达标化工园区。优化调整危化品码头布局,推动危化品码头入园进区,建立危化品码头与化工园区联动发展机制,开展危化品码头整合工作,提高园区内危化品码头公共保障能力和规范管理水平。

其中,32号文中提出规范提升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将严格执行附件中的《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省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梳理,根据评价结果对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

2019年2月20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又公布了《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意见》从环境角度再次提出,通过严格考核、限期整改、区域限批、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园区退出等措施,倒逼化工园区(集中区)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治污能力,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园区突出环境问题。

《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园区水体消除黑臭、区外直接受纳水体断面稳定达标,园区边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实现风险管控,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利用处置,园区环境绩效评价达到80分以上。

江苏省的化工整治仍在继续,2019年4月27日,江苏省正式发布了《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方案》提出要压减化工园区(集中区)数量,对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全面开展再评价,要取消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差和管理不到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大幅压减低端落后化工产能。《方案》进一步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管理提出要求。

2018年10月,云南省工信厅就《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公示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2019年10月云南省工信厅再次公示《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办法(试行)》。

相比2018年的公示稿,2019年的《办法》在申报及确认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如《办法》取消了“园区历年供地情况及供地率证明文件、园区历年闲置土地及闲置比例证明文件”的提供;化工园区的申报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改为“属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打分也由“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更改为“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环保、工艺技术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核实”。

《办法》指出,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化工园区的确认申报材料后,经材料审核符合确认标准的,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环保、工艺技术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核实,并按照《云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规划布局、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自评赋分,确认的化工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同时,应满足《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规定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内容要求。

2018年12月13日,湖北省经信厅公布《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明确了400余家化工企业的整改方式和时间进度表,其中约120家企业面临搬迁。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和规范管理也在同步加速。

湖北省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湖北省发改委牵头,并联合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18】404号),要求各(县、市、区)对照化工园区的确认条件(基本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执行标准)进行化工园区确认材料的申报、审核和公示。《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导则》也随之出台,为全省的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提供了依据。

《认定导则》要求园区必须具有与所在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符的总体发展规划,以及获批的规划环评。各级政府需要对园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园区与周边及园区内各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明确了承接迁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园区和拟迁入的企业的执行规范标准,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认定导则》还要求各地方初审不达标的园区内化工企业要在2年内搬离,一律不批达标化工园区外的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同时,省发改委将对各市州上报的园区定期进行复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园区限期关停搬转。

2020年3月11日,甘肃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认定的通知》(工信发〔2020〕75号),公布了《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认定办法》)。该办法实施目的主要是为了优化甘肃省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生态环境和绿色发展水平,规范化工产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提升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评估认定办法》要求集中区建成连片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化工产业总产值占集中区总产值70%及以上。除此以外,还在化工产业集中区的规划布局、安全环保管理、立项审批等方面设置了8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以上9条中任意一条,以及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评判为高安全风险的,直接列为不予评估认定。

2018年2月起,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通知》(粤办函〔2017〕754号)的要求,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原省安全监管局、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地市上报的4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16家承接园区进行了评估。

2018年11月,广东省工信厅发布评估结果的公示。2019年1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接园区的通告,经评估,共有11家园区符合承接化工企业的条件,分别为:东莞虎门港沙田立沙岛石化仓储及精细化学工业基地、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甘棠园区、南雄产业转移园、华彩新材料产业园、四会市江谷精细化工产业基地、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大湾化工产业基地、茂名石化工业区、茂南石化工业园。

2019年6月4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地方标准《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提交送审稿。本标准可作为广东省内规划、在建或建成的化工园区(聚集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的参考依据和技术指导文件。

2019年4月,陕西出台了《陕西省可承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化工园区评价标准》,并根据此《标准》评估认定了第一批可承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化工园区共21个,以及可承载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的化工园区13个,并将纳入第二批认定的申报范围,其中咸阳市1个、宝鸡市1个、汉中市1个、延安市2个、榆林市8个,主要涉及煤化工、石油化工、盐化工、生物医药等领域。

2019年12月《陕西省可承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化工园区评价标准(修订版)》对外发布,为陕西省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提供了依据。同时,陕西已根据修订后的《评价标准》启动开展第二批可承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申报范围是属地内未通过第一批认定和未申报的化工园区。

《评价标准》中的必要条件是对化工园区合法合规性的最基本要求,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将被直接列为不予认定的化工园区。评分项包括化工园区的总体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经济发展水平及节能等方面内容,总体评分需在60分及以上,方可认定为可承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的化工园区。

对比4月的文件,修订后的《评价标准》将必要条件由4项增加为5项,化工园区必须同时满足。新增加内容即园区需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对园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

为做好省内化工园区的评估工作,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机构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辽危化搬改〔2018〕1号),在抚顺市高新区化工及精细化工产业园区进行了先行试验,并会同省安监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征求了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13个成员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以及14个市人民政府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18年9月正式印发。2019年4月,辽宁省对各市上报的9个化工园区的评估结果进行专家论证。

《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共分为五章十四条。

其中,第三章为评估认定基本条件,共2条。明确了园区必须同时满足的九项必备条件(包括园区规划布局符合要求、已编制总体规划、已编制产业规划、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实行集中供热、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力量)。

必备条件满足后,按照《辽宁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重点从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四个方面打分,共计32项,采用百分制,其中,规划布局20分(4项),公用基础设施20分(5项)、安全生产30分(12项)、环境保护30分(11项),总评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评估合格的化工园区。

       文章来源:兴园化工园区研究院